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元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76646992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镇东冠村工业区8号2幢7层东。
法定代表人:虞惠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0301866R),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春华里11号楼2门301-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元非开挖基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706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元非开挖基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元非开挖基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8710元,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9387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六辆车,本院已对以上车辆登记查封,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名下房产、土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9年3月18日,本院暂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东元非开挖基数工程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