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323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国镇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4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