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32号
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市物资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95元,减半收取48647.5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相燕
审判员马芳
人民陪审员邵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