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673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宪诉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宪撤回对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