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民初字第198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海波,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58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