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利民一初字第4022号
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利辛县明珠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县明珠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7295元,由原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苗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