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53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杭州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宪诉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宪撤回对浙江国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