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4586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新安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办理退休手续。事实与理由:1978年9月至1994年5月,我有连续16年企事业工龄。自1994年5月从人民银行离职后,我自主创业。按照规定,我的人事档案应当转入地方街道,但一直滞留在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我多次要求转出,均无果。现在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具体到本案,**要求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原告的上述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