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11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安南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法官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按照1700元/月的标准赔偿自2018年12月起至我82.5岁止(共计330个月)因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原因导致我的养老金损失。事实和理由:我已经退休,不属于在职劳动者,本案不属于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且我仅主张法院核实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未缴、少缴社保并拒绝承担责任的事实,并查明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在履行代扣、代缴社保费职责时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对我的权益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应属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范围。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未提出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补缴自2004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赔偿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养老金损失1700元/月,共计37400元;3.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已经办理了退休并享受了退休待遇,***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赔偿养老金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对***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已经自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处办理了退休并享受了退休待遇,现***起诉要求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赔偿养老金损失,不属于“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亦不符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情形。鉴于此,一审法院以***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