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与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10385号 原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新安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关村南大街乙12号1号楼21层250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诉被告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银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成款931万元及违约金(从应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标准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 《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对双方合作方式、权利义务、收入分成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负责拓展河南辖属和属外的一些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事项。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被告没有按照收入分成的约定支付原告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河南辖区内的用户,由被告和客户签订合同,河南辖区之外的客户,由原告负责签订合同,原告收取的服务费,被告有20%的分成。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分成款项,被告认为是原告对合同约定的理解有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分成是双务条款,由于每个季度末双方未进行结算,对于收入款的差额无法确认,所以被告未支付分成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从未配合被告进行过结算,被告不了解原告的收入情况,无法从原告处取得分成款,由于双方均未付款给对方款项,所以被告没有向原告付款,不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对收入分成款的正确理解,被告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不应解除。如果合同解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前期投入的1100万元,原告无需退还,且被告后续应得的分成款,原告也不用再支付,这会严重侵犯被告的权益。另外,被告投入的1100万元,原告购买设备只支付800万元,剩余300万元应当抵扣分成款。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6日,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一、合作目的:双方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开展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二、合作方式:1、乙方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同城灾备中心”和“中小金融机构灾备外包服务中心”利用其在自身在技术、机房、备份、运维等多方面的优势,负责信息外包服务平台的机房场地、技术运维、数据备份等与技术及运维相关的全部工作。2、甲乙双方共同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建立信息外包服务平台,为全国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并由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提供平台保障。3、甲方拓展河南省辖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市场,以防给与协助。4、甲乙双方共同拓展河南省辖属以外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市场。5、甲方负责出资购买信息外包服务平台的相关硬件及软件系统(具体出资额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6、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的规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签订的信息外包服务合同的一定比例(或金额)用于支付乙方开展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费用。三、协议时效的约定:该合作框架协议长期有效,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协议并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方可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应当以保护甲乙双方所提供服务客户的利益为前提,甲方对外承接的与该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的信息外包服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乙方全部承接,甲方不再享有与该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的权利、义务,甲方也不必再履行与该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的义务。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合作期间,双方要尽力维护对方的声誉,甲方可以借用乙方的品牌及其他无形资产用***双方合作开展的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宣传及市场拓展工作,但没有乙方的另外授权,甲方不得借用乙方的品牌及其他无形资产用于其他与甲乙双方合作开展的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以外的其他任何业务,且甲方利用乙方品牌印制任何宣传资料、名片、会议资料及合同等均需经过乙方确认,未经确认的视为没有授权。2、甲方负责河南省辖属及其他省份辖属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3、除非已经为公众知晓,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中接触到的乙方或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统计数据、计算机运行系统的资料等,均构成乙方或客户的商业便秘密。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外披露。4、甲方须遵照甲乙双方协商的规则及时足额地支付乙方开展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费用。5、甲方保证与信息外包服务相关资金的安全。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系统未侵害第三方权益,并保证客户对软件的使用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打扰。如因此产生任何针对甲方的争议、索赔、诉讼或仲裁,由乙方应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负责河南辖属外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市场的宣传和拓展工作,负责河南辖属外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3、乙方在能力范围内确保为客户提供的信息外包服务平台不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缺陷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设计或内容,并保证在此之后,如发现在乙方解决能力范围之内的任何安全漏洞、系统缺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或内容时,一经知晓将立即通报客户并加以解决。4、做好人员调度和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与信息外包服务项目相关的工作,保证与甲方合作开展信息外包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5、对与甲方或乙方签有信息外包服务协议的小微金融机构承担与信息服务相关的责任。6、负责协助客户准备客户与乙方系统之间的网络线路、客户端路由器、客户终端设备的相关环境,以上硬件设备、软件所需的相关费用及日常维护均有客户负责。7、负责客户与信息外包服务相关方面的培训、数据移植与上线。8、负责信息外包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营,且必须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技术、安全等的要求。9、除非已经为公众知晓,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中接触到的甲方或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统计数据、计算机运行系统的资料等,均构成甲方或客户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取得甲方客户或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披露。八、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同日签订的《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项目前期投入约定: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信息外包服务平台所需相关硬件设备(含主机、存储、网络等)、系统软件(含操作系统、开发环境、运行环境等)及部分第三方软件等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设备及软件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双方合作终止或合同解除亦无需返还给甲方,乙方承诺以上设备只用***双方合作开展的信息外包服务。经甲乙双方测算,共计人民币1 100万元,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2、乙方所提供的的应用软件知识产权属于乙方,甲方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3、合作开展信息外包平台所需机房场地及后期维护、开发及运维的人力资源等由乙方提供。 二、信息外包服务平台结算渠道约定:信息外包服务平台的支付结算渠道由乙方选择并决定。三、对外提供服务的约定;四、责任分成的约定。五、收入分成的约定:1、本协议所指签订信息外包服务合同数量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2、河南辖属及甲方在河南辖属以外签订小微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合同收入乙方参与分成约定如下:加入信息外包服务平台客户1-5家,每家乙方参与分成45万元;加入信息外包服务平台客户6-10家,每家乙方参与分成40万元;加入信息外包服务平台客户11-20家,每家乙方参与分成35万元;加入信息外包服务平台客户21-999家,每家乙方参与分成30万元。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河南辖属以外乙方签订小微金融信息外包服务合同收入甲方参与分成为乙方与客户签订合同金额的20%。4、甲乙双方每季度摩结算一次,若甲方应付乙方分成款,则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关服务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日内把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若乙方应付甲方分成款,则甲方在下一个或多个信息外包服务合作项目应付乙方费用中进行折抵。5、甲方给乙方的分成约定参照国家公布的上一年物价指数双方可以要求做适当调整(调高或调低),如发生调整,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六、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框架协议中品牌及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条款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且不再返还甲方前期的相关投入,若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声誉及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前期投入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超过3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合作。3、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分成约定,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并按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三每日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七、合作终止期限及协商解除:1、合作期限及解除协议:本协议长期有限,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协议并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可以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应当以保护甲乙双方所提供服务客户方的利益为前提,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后,客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与甲方或乙方合作,对客户的权利义务由承接方(甲方或乙方)继续履行。2、本协议无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协商解除,原《框架协议》一并解除。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和《信息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订后,村银公司按约定向金融公司支付了1 1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融公司陆续向村银公司开具了发票,但村银公司未向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村银公司曾向金融公司发出要求对双方业务明细进行对帐的通知,但双方最终未完成对帐结算工作。 现金融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要求村银公司向其支付分成款93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村银公司主张双方互负给付业务,由于与金融公司对帐结算工作未能进行,该公司未向支付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但该公司并未违约,其不同意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金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村银公司签订的11份业务合同,并据此要求村银公司向其支付分成款,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如下: 1、2014年10月15日,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45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1、协议生效后,甲方于10内支付1年信息服务费用的50%,计22.5万元;甲方客户投入使用1个月后的10天内支付一年信息服务费用的50%计22.5万元。2、自第二年起,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前1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信息服务费用至乙方制定帐户。 2015年9月16日,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一方,村银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对前述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服务期限和费用未发生变化。 2、2012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45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1、协议生效后,甲方于10内支付1年信息服务费用的50%,计22.5万元;甲方客户投入使用1个月后的10天内支付一年信息服务费用的50%计22.5万元。2、自第二年起,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前1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信息服务费用至乙方制定帐户。 3、2016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奇台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40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40万元。 4、2016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怀来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40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40万元。 5、2016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4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45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45万元。 6、2016年5月28日,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黄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服务费用:1、信息服务费用为35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35万元。2、自第二年开始,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前1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下1年全年信息服务费用至乙方指定帐户。 7、2016年1月30日,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河北涞水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35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35万元。 8、2015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用为35万元/年。付款时间及方式:1、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35万元。2、自第二年开始,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前1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信息服务费用至乙方制定帐户。 9、2015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安徽黔县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服务费用: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费用为18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年信息服务费用45万元。付款方式:1、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18万元。2、自第二年开始,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前1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信息服务费用至乙方制定帐户。 10、2015年,村银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服务费用: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费用为18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年信息服务费用45万元。付款方式:1、协议生效后,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费用18万元。2、自第二年开始,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信息外包服务前1个月,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信息服务费用至乙方制定帐户。 11、2015年7月16日,***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金融公司作为一方,村银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外包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就向***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外包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协议期满后,如三方均不提出终止要求,并且实际履行合同的,视为三方同意将合同期限顺延一个周期。服务费用:1、丙方每年度支付支付乙方信息外包服务费用参照乙方和丙方签订的《信息外包服务合作补充协议》执行;2、甲方每年度支付丙方信息外包服务费用相关约定由甲方和丙方另行签署协议。付款方式:1、甲方托管在乙方德信息外包服务费用按年度由丙方支付,丙方提前支付乙方一个年度的信息外包服务费用。2、乙方和丙方的结算参照双方签订的《信息外包服务合作补充协议》有关收入分成的约定执行。 村银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中村银公司应向金融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进行了核对,对帐过程中,金融公司认为应该按照11份业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村银公司认为应该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按照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对帐结果如下: 一、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村银公司应支付金融公司分成款为460万元。 二、按照业务合同的约定,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暂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排除***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争议的2份业务合同外,剩余9份业务合同,村银公司应支付金融公司分成款561万元(其中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暂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的分成款是135万元;襄城汇浦村镇银行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分成款是105万元,其他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双方存在争议的业务合同如下: 1、涉及***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金融公司主张该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5年,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但该公司与***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签订过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合同,而***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却将这一年的45万元服务费支付给了村银公司,因此,村银公司应该共向其支付180万元分成款,村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村银公司认为其只应按照框协议约定向金融公司支付45万元分成款,金融公司针对其主张的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费用问题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2、涉及**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合同:金融公司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是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村银公司应该按照自然年度向其支付6年的分成款270万元,村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金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6年分成款的依据。 村银公司主张金融公司对其亦有付款义务,村银公司提交了金融公司与25个案外人分别签订的业务合同,金融公司对25份合同的真实性认可,金融公司亦认可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该公司针对该25份合同确有向村银公司付款的义务。本院组织双方对该25份合同对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涉及25家第三方与金融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外包服务费用调整、系统上线时间信息不准确等诸多问题,双方对帐后未取得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框架协议及11份业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是村银公司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向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还是应该按照业务合同的约定向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 对此问题,本院认为,金融公司与村银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开展小微金融机构的信息外包服务,双方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分成方案只是针对村银公司对外签约客户数量给与金融公司分成标准的原则性规定,而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则是依据框架协议确定的原则对金融公司收取分成款的数额及期限进行的明确约定,因此,框架协议是基础,业务合同是双方计算分成款的依据,村银公司主张按照框架协议的标准支付金融公司分成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金融公司要求按照业务合同结算分成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对帐后,按照双方之间无争议的9份业务合同,村银公司应支付金融公司分成款561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两份业务合同分成款的计算,本院的意见是: 一、涉及***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金融公司主张其自行与***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签订过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合同,***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这一年的45万元服务费支付给了村银公司,金融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金融公司与村银公司涉及***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服务费每年45万元,服务期限3年,因此,村银公司应向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135万元。 二、涉及**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金融公司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是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村银公司应该按照自然年度向其支付6年的分成款270万元,本院认为该份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即为5年,金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6年分成款的依据,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该份合同金融公司应得分成款应为225万元。综上,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村银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11份业务合同,村银公司应向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921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有误,对其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融公司要求解除框架协议的诉讼请求,框架协议中对于收入分成的约定,体现了村银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互负给付之义务,由于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结算工作,导致双方均未履行各自的给付义务,因此,村银公司未向金融公司支付分成款,不属村银公司恶意违约所致,对金融公司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并要求村银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金融公司向村银公司支付分成款的依据是金融公司与案外第三方之间的合同,该合同涉及多个不同第三方,对于金融公司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村银公司分成款的收取,故村银公司可就涉及金融公司与第三方合同的分成问题,另行解决。村银公司关于用投入的剩余投资款300万元抵扣分成款的抗辩意见,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分成款9 210 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 485元,由原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 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