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21层2506-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安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村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0385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村银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合同时虽在合同中约定由金融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由于金融公司住所地宣武区已被撤销,故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确认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金融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合同中约定:如协议发生纠纷,由金融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村银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君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