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4民初1609号
原告:馆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馆陶县金凤街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海岭,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安县东彭留村。
法定代表人:高勇卫
馆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成安县通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馆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馆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馆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郭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慧琪
书 记 员 李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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