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在道路上违法堆放土堆妨碍他人通行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周美秀逆向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被告成安县交通运输局是行政执法机构,不负有路面养护和堆放物清理的义务,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周美秀虽然经常居住地在县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死者周美秀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对原告要求死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