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宝屹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3执100号之二
申请人:芜湖宝屹达玻璃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支八路6号1#厂房。
被执行人: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团结西路7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日生效的(2017)皖0203民初3750号判决,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宝屹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12234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122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的账户01×××16存款3569.9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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