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37号
原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以***里装饰有限公司的资产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芜湖市风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云
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