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501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村。
法定代表人:应小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2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远建筑有限公司欠款11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10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崇贤宝马丝绸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远建筑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任新华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