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县碧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087号
原告:全椒县碧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68号太平文化街区南广场襄园民俗街4幢104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刚钻后塍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封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椒县碧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原告全椒县碧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椒县碧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532元,保全费4152.10元,共计9684.1元,由原告全椒县碧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