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575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封益。
原告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8元(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科原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