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执行人: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智志安。
被执行人: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智沟村。
法定代表人:智志安。
被执行人: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申圪塔村。
法定代表人:智志安。
被执行人: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智沟村。
法定代表人:智小涛。
被执行人: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內埠村)。
法定代表人:智国彪。
被执行人: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23楼2301。
法定代表人:智安夫。
被执行人: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智沟村。
法定代表人:智志安。
被执行人: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功社。
被执行人: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上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
被执行人:智利彪,男,1970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翟粉霞,女,1967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智灿彪,男,1974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侯玛利,女,197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智国彪,男,197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张兵霞,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智安夫,男,194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智志安,男,196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智利彪、翟粉霞、智灿彪、侯玛利、智国彪、张兵霞、智安夫、智志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6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出具了拘留决定书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行动轨迹故暂未实际拘留。因被执行人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均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智安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117.77元,已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智安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30494.52元,已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冻结,我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对上述款项依法扣划,申请人申请本案款项与其他案件执行款随后一起领取。发现被执行人翟粉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351.93元、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在浦发银行有存款1050.7元、发现被执行人智安夫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5658.26元、发现被执行人智灿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906.03元、发现被执行人智国彪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7584.33元已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决定是否扣划,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张兵霞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五菱牌汽车一辆、豫C×××××五菱牌汽车一辆共两辆汽车、发现被执行人侯玛利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豫C×××××奥迪牌汽车一辆、豫C×××××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共三辆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智国彪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五菱牌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智灿彪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智利彪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丰田牌汽车一辆,已在申请人(2020)豫0305执1157号案件中查封,本案不再重复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智国彪名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已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智利彪名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已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冻结、发现被执行人翟粉霞、张兵霞名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已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冻结、发现被执行人翟粉霞、智国彪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已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智利彪名下位于河南省××区××大道××等××房产已在申请人(2020)豫0305执1157号案件中查封,申请人申请本案不再重复查封、被执行人智安夫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区××街××、××以南唐城御府19幢1-302号房产,本院已经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粉霞名下位于河南省××工区××路××号院壹品翰景2幢1-2502号房产,本院已经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侯玛利名下位于河南省××房产已在申请人(2020)豫0305执1157号案件中依法查封,申请人申请本院不再重复查封、被执行人张兵霞名下位于河南省××房产,已在申请人(2020)豫0305执1157号案件中查封,申请人申请本案不再重复查封。2021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智利彪、翟粉霞、智灿彪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人智灿彪、智利彪等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已在申请人(2020)豫0305执1157号案件中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本案不再重复冻结。2021年4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091502.22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31612.29元,尚余1059889.9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怀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