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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等与上某某文教设备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08号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上海依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大生路10号-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文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19幢21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上海依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文教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