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08号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上海依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大生路10号-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文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6号19幢21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上海依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文教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