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21执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久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颉×,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久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本案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