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086号
原告: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年城5号楼10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颉钰,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9元,由原告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