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02民初479号
原告: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颉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4日立案后,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3元,由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