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5民初530号之一
原告: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贾树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六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占富,职务:董事长。
原告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0.0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建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