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5执22号之四十五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润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树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东乌珠穆
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
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3月
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76556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迎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浩日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