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5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润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树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3041010400067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56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迎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朝古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