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刑终48号
原公诉机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边某1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2,男,201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边某1儿子。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边某2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3,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边某1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系边某1母亲。
原审被告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太仆寺旗,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别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汉族。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军,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边某、边某3、王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王某,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锡林郭勒盟华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任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未对原审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是否适合进行审查,就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
二、发回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布和
审判员耿巍坪
代理审判员齐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