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凤城街道耥耙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410574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彬,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原审第三人:**市新罗区大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大池镇中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9209R。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上诉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彬、***及原审第三人**市新罗区大池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彬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