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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凤城街道耥耙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410574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彬,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原审第三人:**市新罗区大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大池镇中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9209R。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上诉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彬、***及原审第三人**市新罗区大池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新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彬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