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527号
原告: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路506-508号国金广场A座13层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