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叶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金叶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4520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守选,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叶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65287),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枫林绿洲**楼**。
法定代表人:瞿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生文,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青海金叶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金叶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