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与吕梁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12号之一
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山投大厦11层1110房。
法定代表人:行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吕梁孝义市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张俊萍,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崇文街道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杜贵龙,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王彩萍,女,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尤海生,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成建平,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李明荣,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史全生,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张春莲,女,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郭运宏,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孝义宏达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俊萍、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贵龙、王彩萍、尤海生、成建平、李明荣、史全生、张春莲、郭运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750元,减半收取164375元,由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晋文
审判员   刘平则
审判员   李翠萍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孟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