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住孝义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线下调查,限制了其高消费,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孝义市××路晟龙宴会厅,两处不动产,该两处不动产已被被执行人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为其他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借款4320万元做了担保抵押。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47元,,扣交执行费82860元后,余款5418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民终5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全照
审判员  张彦平
审判员  谭政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