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张巨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住孝义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威尔仓储有限公司、山西亨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融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某的银行存款2260万元人民币;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全照
审判员 张彦平
审判员 谭政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车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