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山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里口山村村民委员会、烟台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异4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里口山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现申请人依据《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里口山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612执532号。 另查明,被执行人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 以上事实由(2019)鲁061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书、执行卷宗材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为***。至本案审查终结,***未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相应证据,因此,在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1)鲁0612执532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汝   明   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