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骏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金义执民字第814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000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5×××00的存款人民币151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翔峰
书记员  蒋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