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扬州迈上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迈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直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迈上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102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23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林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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