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86146038。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扬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23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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