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86146038。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扬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23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