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水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水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蓬莱圣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922号
原告:蓬莱市水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沙河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蓬莱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蓬莱市水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圣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蓬莱市水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因目前全国疫情严重无法出庭申请撤诉,待疫情结束后再重新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蓬莱市水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武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