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永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82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沁阳市。 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3021683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40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凯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