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82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沁阳市。
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3021683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40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魏凯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