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永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819号之二 原告: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0533951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3021683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3406.5元,保全费2358元,共计5764.5元,由原告舞阳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