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82民初464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营养、护理三期进行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马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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