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峡山生态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峡山岛西部峡山园垂钓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潍坊峡山生态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3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为潍坊市峡山区,峡山区由坊子区人民法院代管,故本案应由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销售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或者向潍坊市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法可以选择向约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