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充市知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3246号 原告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西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5053855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南充市知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2695736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知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案再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