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取裁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州执字第2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住所地,莱州市。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鞠中宝,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云景山庄酒店、***、莱州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农业局的工资收入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