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3893号
申请人:科恩有限公司(KONECORPORATION),注册地址:芬兰共和国赫尔辛基00330***第1号。
法定代表人:R?NKK?HETAMARIA。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
法定代表人:**(WILLIAMBINGHAMJOHNSON)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侧土名“九斗基”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28239X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恩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保全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全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