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太通尼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科恩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侧土名“九斗基”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28239XW。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恩有限公司(KONECORPORATION),注册地址芬兰共和国赫尔辛基00330***第1号。 法定代表人:R?NKK?HETAMARIA,INNES-STUBBSUZANNEELIZABETH。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 法定代表人:**(WILLIAMBINGHAMJOHNSON)。 上诉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恩有限公司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38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仅为商标侵权纠纷,亦是涉外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纠纷的特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海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其进行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法[2015]328号规定并未公开,对案件当事人不具有可预期性,不应具有约束力。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