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异1号
异议人(案外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117366474。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新安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01562309。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桐城农商行员工。
原案被执行人:安徽中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金大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6913386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与被执行人桐城市文都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中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大地工业集中区的房产(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5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6号,桐国用2013第3××8号)。异议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所得价款享有法定的工程款优先权,后又于2022年1月9日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