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梧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07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及违约金2500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费36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1月0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存款资金,无大额网络存款资金,有皖H×××××号蒙迪欧牌、皖H×××××号江铃牌、皖H×××××号比亚迪牌车辆三辆,本院已委托XX市人民法院对该三辆车进行档案查封,查封时间为两年,自2021年06月25日起至2023年06月24日止,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二、2021年01月08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06月23日,本院委托XX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协助执行机关未反馈。
五、2021年06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2021年06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暂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鼎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若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间仍未实现债权,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导致查封财产脱封产生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巫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