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30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471529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53198870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洛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9幢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LA9Y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