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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30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471529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53198870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洛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9幢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LA9Y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4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